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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实施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文章摘要:深公交(规)〔202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继续对我市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

正文内容

关于继续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实施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关于继续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实施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深公交(规)〔202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继续对我市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实施原定管理措施,具体如下
(一)全市高速公路和快速路(主道)。
1.高速路S3广深沿江高速、G4广深高速、G15机荷高速、S33南光高速、S31龙大高速、G94梅观高速、S29清平高速(含玉平大道)、G25盐排高速、S28水官高速、G0422武深高速、S30惠深沿海高速、G15深汕高速、G25长深高速、S86深圳外环高速、东部过境高速。
2.快速路(主道)盐龙大道、丹平快速路、龙澜大道、北环大道、泥岗路、布心路、南坪快速路、福龙路、香蜜湖路、机场南路、滨海大道、滨河大道、沿河北路、沿河南路、坪盐通道。
(二)全市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隧道、高架、立交(含匝道)。
(三)各区一级限行区。
梅观路(民乐立交至梅东二路段)。
沙河西路(东滨路至滨海大道段)。
临海路、恩上公路、盐三路。
宝石路(南光高速桥底段)、领航一路、空港六道、空港八道、空港九道。
惠盐路(西坑工业路至盐田坳隧道段)。
坂澜大道(环观南路至坂李大道段)。
坪西路(葵新南路至水头路段)。
深南大道(华富路至红岭路段)、福中路、福中三路、裕亨路、福田南路(百合路以南段)。
罗湖口岸片区【建设路以南、沿河南路以西、和平路以东围合区道路(含建设路以南的人民南路及沿河南路)】。
深圳湾口岸片区(具体路段为金湾东一路、金湾东二路、金湾东三路、金湾东四路、金湾西一路、金湾西二路、内环路、消防一道、消防二道)。
三、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四、本通告禁止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行驶的快速路中不包含快速路辅道。
五、一级限行区除盐田区盐三路、坪山区碧三路不禁行自行车外,其他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所有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二级限行区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除民生行业外的电动自行车通行。
六、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有效。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3年12月8日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继续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实施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管理,我局结合工作实际,于2022年12月发布了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实施限制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深公交规〔2022〕4号,以下简称通告),有效期1年,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经研究,根据工作需要,依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内容不作变动,延长有效期续发。具体如下
一、通告》续发的背景
(一)现行通告》即将到期。通告》有效期为1年,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
(二)续发通告》是保障我市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需要。自2019年4月,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正式实施以来,我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持续增长,市民使用电动自行车出行需求也随之增强。但与此同时,我市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处于较高水平,电动自行车仍是我市交通事故受伤害主体之一。因此,为预防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仍有必要继续在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隧道、高架、立交等路段对电动自行车实施限行措施。
二、续发的通告》是否对政策内容进行修改
本次续发的通告》不涉及政策内容的修改。
(一)遵循法律规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以及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在全市高速公路及快速路主道对电动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车实施禁行措施。
(二)充分保障民生原则
对于本市范围内与民生密切相关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给予便利通行优惠政策,通告》划定一、二级限行区,即一级限行区限行所有非机动车,二级限行区不限行民生行业(蓝牌)电动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车,划为一级限行区的路段必须是电动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车完全没条件或不应通行的道路,如高速公路、快速路主道、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高架、隧道、立交等。
(三)科学合理设置原则

关于继续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实施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关于继续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实施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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