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AI文生图第一案”落槌 三问AIGC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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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AI文生图第一案”落槌 三问AIGC版权
STable Diffusion生成的图片属于美术作品,且李昀锴为著作权人,被告未经授权使用该图片、去除图片水印的行为,侵害李昀锴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须向他赔偿500元并在其百家账号上发布道歉声明。 “AI文生图第一案”涉案图片。图受访者提供的判决书截图
孙彦认为,对于AI绘画获得法律保护需要满足哪些因素,法院给出了观点,将来的同类案件可以用同一原则和方法分析。但熊琦认为,判决是对个案的认定,不能用结论来定义它,还有讨论的必要。
问题一AIGC是否值得版权保护
判决书论述涉案图片“智力成果”和“独创性”两个要件时多次提到“提示词”原告输入调整提示词和参数的过程体现了智力投入,也体现他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符合独创性要求。
在熊琦看来,该案法官认为提示行为构成创作,“但美国和国内结论不一样,它明确用提示语不断生成和修正内容的行为,不能视为创作”。
他以美国版权局驳回太空歌剧院》注册版权登记申请为例,“经过举证,它的提示行为发生600多次,远高于国内这个案件的频率和次数”。他解释称,美国版权局认为提示词过于抽象,并且无法根据提示词预想模型最终生成的内容(两次使用同一提示语的生成结果可能不同),很难把抽象的提示词视为具体表达或创作。
李昀锴看法不同,“当你把提示词写得够多时,也已经是一种表达”。他和李希告诉贝壳财经记者,提示词也可以让生成图具有固定“画风”,只需要花时间精力研究出好的或满意的提示词,保持该提示词框架,替换一些元素,就可以生成风格相似但有差别的图片,也可以实现量产。
因此,对于AI生成内容是否应当受到版权保护,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有所质疑,“它们绝大部分不具有稀缺性”。在他看来,稀缺性是分析和认定独创性的角度,而独创性是“作品”法定要件之一。
“用著作权法保护这类AI生成内容,可能反而增加公众使用、传播成本。‘保护’在私法领域是中性词,不是越多越好。”熊文聪认为,AI技术以极低成本生产内容本身已足够激励创作。
熊琦认为,稀缺性早已在数字化和网络化后消退,AI只是加剧这一现象。“如果不设权利,将来可能没办法区分是AI生成还是人画的,实践做不到使用两种判定标准。”
“好内容永远有稀缺性,需要被激励,如果不保护它,大家就没有动力研究更好的算法来生成更好的内容。”但他也表示,目前AI生成内容的公众认可
国内“AI文生图第一案”落槌 三问AIGC版权
国内“AI文生图第一案”落槌 三问AIGC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