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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信托股东纷争背后金融机构股权退出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

文章摘要: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高度重视中小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工作,并把银行、保险、信托等机构的股东股权乱象治理,作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牛鼻子”来抓。12月26日,国家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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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信托股东纷争背后金融机构股权退出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

长安信托股东纷争背后金融机构股权退出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

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高度重视中小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工作,并把银行、保险、信托等机构的股东股权乱象治理,作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牛鼻子”来抓。12月26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股份城商司刊文表示,加强股东股权穿透式监管,依法清退问题股东,推动完善银行公司治理。
原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20年至2022年,已清退违法违规股东3600多个,转出违规股权270亿股。就股东清理中的法律问题和需要厘清的公权力以及权利的边界等问题,21世纪经济报道旗下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举办了“金融机构股东清理的市场化法治化探索闭门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和业界精英共同探讨了相关议题。
增资权是否应该受限
近期,媒体报道称,长安国际信托宣布获地方国资西安财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入股,注册资本增加 20 亿元,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为西安财金。与此同时,长安信托此前的3家股东(上海淳大、上海证大、上海随道)却提出“抗议”,称自身增资权利被剥夺。
上海淳大方面发布的信息显示,2022年12月2日,陕西监管局下发金融监管提示书》,责令长安信托以自有资金完成非标资金池和非标资产清理工作,并立即致函各股东单位启动恢复计划,增资不少于20亿元。12月11日,上海证大、上海淳大、上海随道公司回复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事宜的回函》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增资义务。2023年1月13日,长安信托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由西投控股、淳大、证大、随道和西安高新5家公司增资,增资完成后总体比例保持不变。
上海淳大称,2023年6月14日,陕西监管局下发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限制民营股东参与长安信托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增资权。相隔一天后,西投控股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废除了长安信托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引进西安财金公司增资20亿元的方案,稀释了民营股东的股份,也剥夺了民企股东的增资权。
在研讨会上,由与会专家表示,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也提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责令银行保险机构补充资本时,如银行保险机构无法通过增资以外的方式补充资本,大股东应当履行资本补充义务,不具备资本补充能力或不参与增资的,不得阻碍其他股东或投资人采取合理方案增资。
北京华允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李毅律师认为,“长安信托民营股东增资权被剥夺的间接原因是监管机构以民营股东存在整改事项为由,决定限制其系列权利,包括增资权;直接原因则是,长安信托其他股东借机重新构建了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变更控股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等。”
“监管机构限制民营股东增资权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李毅直言。她表示,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可以区别情形,采取“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的措施。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对上述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其中,第六十六条规定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指可以限制信托公司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上述规定非常明确,即使发生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其限制的股东权利仅为“股东参与管理的相关权利”;且“增资权”未在部门规章具体列举的可限制权利中。
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何欢也同意,金融行政监管机构无权限制股东的 “增资权”;监管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只能暂时性限制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而非对受限股东的股东身份的剥夺,受限股东的股东权益仍应受到法律保护。
“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市场主体,只要是以”公司“形式出现的,其首先要遵循公司法》作为其基本法。”何欢表示。其次,在民商事领域及诉讼中,个别股东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或者以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限制股东基本权利的,例如优先购买权、增资、减资权、股权转让权等亦是无效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副主任赵磊研究员指出,“金融监管的问题,不是简单的公司法》的问题。监管的规范性文件无法和公司法》平起平坐,但又是金融类公司在运行中的重要依据,甚至比一些普通法律效力还高。我经常开一句玩笑话,效力层次越低的法律文件,它的效率反而越高。在立法层次上,这些较低的部门规章、通知、办法,有时在监管中起到很大的作用。”
赵磊研究员还提出,当前仍然需要注意一个倾向就是“监管司法化、司法监管化”。他认为,宏观政策与行业发展方向是非常重要的,但不能在个案中过多地关注宏观政策,人民法院应当重视个案的裁判公正。“试图通过个案的裁判来达到矫正整个行业的不端行为,可能会导致司法监管化。反过来,监管部门也不要做一个裁判者,特别是不能就个例的问题简单表态。”赵磊谈到。
厘清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边界
“民法典》时代,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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